在房子正式交割前,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一个《出租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着当时有的麻烦,但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可以使将来少出现非必须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防止出现大的麻烦。
房子出租合同是不动产出租合同,是出租合同的一种。依据国内《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出租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物出货承租人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子出租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只应按时出货作为标的物的房子,而且出货的房子应符合约定的用法目的。
房子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子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用法权的人,都有权将它用的标的物转由别人用,成为出租人。 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为由倡导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需要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可以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出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出租物导致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约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须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不过其权利的行使要遭到肯定的限制。
依据国内《城市房产管理法》,房子出租不只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出租合同,而且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子出租中如一方系房产经营公司,则其出租活动应在当地房产交易平台进行。因为房子是特定物,双方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水平和数目。水平指房子的内部架构、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目则指房子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子出租合同的主要条约,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假如出租方不可以根据约定出货标的物或出货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比如房子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出货的标的物有缺陷,承租人可需要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公告他们需要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降低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假如出租人出货的房子情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方法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假如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可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用房子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我们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成本,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可以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需要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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